繼承登記兩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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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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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陳孝賢律師
法律與生活息息相關,從出生自死亡,無一不有關聯,近來關心疫情同時,死亡數亦節節攀升,數字的意義不僅僅是計算多寡,更是一個個家庭難以忘懷的裂縫。
死亡是繼承的開始,過世者無法繼續使用名下財產,因此如何讓財產完成過戶到合法繼承人中十分重要,也避免財產受到不經濟的利用,關於繼承登記的事情,筆者略述如下。
「辦理除戶證明」
民眾可至過世者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並可同時請戶政事務所通報壽險公會,以確認保險給付,此外如為辦理喪禮而無過世者照片,可以併同申請過世者相片影像,埋葬許可(或塔位)則向區公所申請。
辦理此項業務需備齊死亡證明書正本、往生者戶口名簿、往生者身分證、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如委請代理人辦理,需備齊代理人身份證、印章、委託書。
「申報遺產稅」
在申報遺產稅之前需要先確認過世者有哪些財產,然而有時財產資料並不完整,所以會有困難,於2020年7月,國稅局實施全國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專區,民眾可至國稅局直接查詢過世者金融財產、金融債務,並依清單檢附相關財產證明資料即可完成申報,省下許多功夫,但筆者提醒,有些財產可能沒有列在清單上,民眾還需多加留意核對,此外,部分保單不會被列於課徵遺產稅的項目,這點還需多加確認,完成後可以併同查詢積欠的地價稅、房屋稅。
待繳納完畢遺產稅後會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如遺產金額經計算(還有免稅額、扣除額等項目)後為免徵遺產稅額度內,則會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辦理此項業務需備齊合法繼承人身分證、繼承系統表(申請人要簽章)、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及相關遺產財產證明文件,如委請代理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身份證正本。
「產權移轉登記」
如過世者有不動產,則需備齊相關文件至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也就是讓不動產從過世者名下移至合法繼承人名下,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維持地籍正確,這部分須於「六個月內」辦理完畢,如超過期限會有罰鍰(註1) ,此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地政機關將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註2),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註3),民眾需多加留意。
此外,地政機關可併同辦理不動產分割,除依民法第1141條(註4)平均繼承者免附外,均需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可違反民法關於特留份 之規定)(註5)。
親人過世是一件相當難過的事情,而筆者認為此時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調適自己、家人的心情,再來才是處理前面所提及的繼承登記問題,畢竟沒有一件事情比平穩的心態更為重要。了解自己、家人的權利義務相當重要,也可以避免處理問題時常見的家族糾紛,因為活著的人要更努力,才能讓離開的人對我們放心。
筆者於文末提醒,因每個行政機關辦理業務會有區別,所以在出發去行政機關辦理前,建議先打個電話到要辦理的該行政機關先核對一次資料,以節省成本,又除繼承登記外,還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遺產分割等問題,此留待日後再行討論。
註1:土地法第73條:「(I)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II)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註2: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註3: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註4: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註5: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