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處理兩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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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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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陳孝賢律師
在前篇文章(繼承登記兩三事),筆者曾與讀者分享當死亡、繼承發生時,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的方式、應準備文件,及注意事項,本篇文章則續談關於繼承發生時,其他應注意的事情,如繼承應如何繼承、遺產又應如何處理?
筆者時常接獲來電詢問繼承時該注意的事情,像是爸爸有負債該如何處理、要怎麼去辦理遺產過戶、兄弟姊妹大家談不攏該怎麼辦等等許多接地氣的提問,以下待筆者娓娓道來。
「限定繼承」
臺灣民法針對繼承,是以「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原則上繼承所有的遺產(含債務)(註1) ,但債務的部分則以所繼承到的遺產負責 (註2),避免人民在繼承時面對繼承債務過大,需要自掏腰包償還債務的問題。
當遺產大於債務時,以原則(限定繼承)辦理即可,繼承人需要確認過世者剩餘的財產及債務,並就債務部分為清償,然而,限定繼承也有例外,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詐騙債權人等(註3)行為,是無法主張限定繼承的保護。
「拋棄繼承」
而如果遇到債務大於遺留財產時,則建議可以於繼承發生內三個月內(註4),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當法院核准備查後,繼承人就所遺留下的遺產(含債務)全部權利拋棄,自然不會有所謂清償債務的問題。
讀者或許提問,如果超過三個月該怎麼辦呢?因為此時已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所以還是會以限定繼承方式辦理,因債務大於所遺留下來之財產,所以針對債務要「按照比例」清償(註5),如果未按照比例清償導致債權人受損害,那麼繼承人是需要自掏腰包賠償的(註6),需多留意。
「遺產分割」
筆者經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便是遺產稅過多,在繳完之前無法處理遺產,該怎麼辦呢?遺產及贈與稅法就遺產稅超過新臺幣30萬元以上之情形,設有申請分期(註7)、以及當現金繳納困難時申請以繼承財產抵繳(註8)之規定,讀者可透過前面兩種方式處理。
此外,待完納遺產稅後即是分割遺產,合法繼承人們除平均繼承外,應做成遺產分割協議書,就遺產內動產、不動產等約定分割方式,唯一須特別留意,臺灣民法設有「特留份」之規定(註9),不能違反,否則遺產分割協議書會出現違反民法規定而遭認定無效的爭議。
筆者時常見到因遺產數額龐大使得親戚失和的案例,從大家該怎麼分,到誰該分什麼等等都有得吵,往日親戚和諧的氣氛都因此而淡然失色,留下來的僅是因爭議而無法動彈的遺產,以及彼此間一觸即發的緊張氣氛。
筆者始終認為遺產是親人所留下的心意,無論多少,終歸不是自己所賺,為此親戚失和、手足相殘,甚至大家對簿公堂實為一件憾事,所以在大家無法討論的狀況,建議還是先了解自己的權利,盡快將這件事情結束,回歸自己於人生的道路,讓自己持續向前,也讓離去的親人安心。
備註:
[1] 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3] 民法第1163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4] 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5] 民法第1159條第1項:「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62之1條第1項:「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6] 民法第1162條之2第2項:「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7]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8]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9]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