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諾千金?淺析契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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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隨著一件在嘉義民事案件( 105年度訴字第721號)的落幕,暫時省去奔波的辛勞,只是這個案件牽扯的事實稍微龐雜,也許這個案子的終結可能只是個開端,慶幸的是結果是對我方的委託人有利,這也能讓後續的開展對於委託人來說是漸入佳境吧!

 

該判決內容有指出目前我國審理實務上對於契約的解釋的既定見解,即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本件法院最後的認定節錄如下...綜觀前情,堪認被告依系爭二紙字據所負之移轉登記給付義務,係因其與其他女子發生通姦行為之具體事實所致,且為保障婚姻家庭之完整性,鞏固婚姻之美滿,並重申夫妻對婚姻所負之忠誠義務,維持正當之婚姻關係而為之,並非無償之贈與行為,被告抗辯系爭二紙字據為贈與契約云云,要無可取。

 

時至今日,我對於白紙黑字無法盡述過往、因由、情懷與事實的想法已經習以為常,也能盡量不讓證據以外的因素影響判斷,但是每個不同的案件所承載的事實以及表現出的證據,即使可以在訴訟中得到一個明確、具體且可執行的結果,但是已經消逝的時間、思維與感情也會在訴訟後被賦予沒有意義的宣示。

 

訴訟過程可能如同戲劇般有高低起伏,但是對我而言結局並沒有多大的不同,不論結局如何只要進入司法程序,生命就開始受到折磨與煎熬,當然我們是可以相對輕鬆的面對訴訟結果,只是要陪同當事人能接受並承擔結果的路上,要說完全不在意、不掛心實在是不可能的。

 

不過為了避免自身的壓力過大,看淡成敗、放下輸贏似乎已經是執業的基本心態了,畢竟每個人只有一次經歷人生的機會,雖然我們有很多機會陪伴他人走過進入法院的部分人生,終究還是要想想在法院外的人生應該要怎麼度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