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不用還?淺析破產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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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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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近日收到日前的一件裁定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裁定,達到委託人原先的訴求,之前也在高院的時候抗告成功,只是能夠拿到准許的聲請,還是蠻開心的,雖然之後還有很多事務要處理。
按破產法第63條規定,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
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
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次按同法第65條規定,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
二、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三、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
四、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五、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對於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及財產持有人,仍應將前項所列各事項,以通知書送達之。
第一項公告,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末按同法第146條規定, 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而目前案件也在朝向這個目標努力中,只是其中很多的事項都要逐步處理,而這須要大量的時間、精神,所幸已經有個開始,實屬萬幸。
多數案件的處理中,在職助理們的協助實在無法抹滅,團隊合作的成功遠比自己的滿足更加讓人歡喜愉悅,讓周遭的人都能有所成長與蛻變,這也是獨樂樂不如眾樂樂的一種面向吧!
看著去年一些終結的案件都能有圓滿的結果,也算是為新的一年中帶來美好與延續的契機,這也會讓自己更加警惕,戒慎恐懼與兢兢業業的生活,佐以一些平靜放鬆,混搭一點好運氣好機緣,才能看似平常實則不常。
經過了一年的借鏡他人,自己的思慮與想法也不斷的累積與轉變,只是難免還是會想,當時的機運實在太過奇特,不只讓自己有所安身立命,也讓周遭的人可以耳目一新,只是當局者不迷,這些都與我無關,只是剛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