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釋放-偵查實務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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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暫時結束了一個案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1149號案件,不負所託的讓被告可以先好好回家過年,因為比預期的過程結果還要有利,當事人與家屬自然喜出望外,只是對我來說已經是日常,而且早已經約略知道結果,只是當庭釋放也是在自己預料外就是。

 

按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所幸本案被告沒有真的作出什麼嚴重的犯罪行為,也感謝承辦檢察官能夠還原事實真相,畢竟原先被告是被警方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由移送,而且已經羈押了快2個月,只是能夠剛好趕在農曆年前有好的結果,也算委託人方運氣極佳。

 

也許律師與委託人能夠各自平安回家已經是我們這個執業的幸運了,每次這種歡欣鼓舞、幸福圓滿的氛圍出現,我都能再再振奮稍微麻痺的感受,人非草木,孰能無情?遺憾的是我的職業沒有辦法太過感情充沛,否則難免產生過多的心理壓力。

 

而且對我而言,結果如預期的情況沒有辦法再讓自己成長,只有預期以外的情況才有思考、探索與進步的空間,成功與滿意必須在最短的時間丟棄,否則下一個無預警的意外就很容易產生。

 

每每洞悉這樣的事實,自己只會單純的紀錄與歸檔,盡可能的讓自己不受委託人情緒感染,不論好壞,因為我們的時間、生命、精神等雖然大部分都必須在處理他人委託的案件,但是我們的價值取捨、信念信仰與人生殘值還是屬於自己,只有在自己平靜滿足的前提下,才有完善處理他人事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