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語-實務經驗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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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一件備受矚目的案件,重新掀起了過往有關法官不語的法諺的討論,司法審理的實務與一般人民的認知終究還是差異甚大,而這其中消弭鴻溝的努力,究竟是出現改變的契機?抑或是原地踏步甚而倒退?


按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法官應要求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項規定。


倘依照上開規定而論,本案似乎沒有逾越規範的本旨,蓋程序業已終結而且判決結果也已經明確,只是社會輿論的多數意見似乎還是不能接受,不論是該判決的結果還是本案受命法官所為的言行。


司法官與律師在處理自己經手的案件時,通常都必須為了避免影響裁判的公平公正,從而有更多的義務與負擔,而多數的司法官與律師除了合法外,更服贗相關的倫理規範,畢竟每個司法案件都是攸關當事人權益、國家司法權運作,再怎麼熟悉也還是應該戒慎恐懼。


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更是必須避免一切影響判決公平公正的因素,不論是內在或是外在的,從而法官不語的諺語因此所生,不語即代表著法官身為中立的聽訟者,依照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予以裁判。


當然在審理中法官不可能完全不說話,通常也都是訊問當事人與本案有重要性、關聯性與必要性的爭議點,整理案件的爭點,指揮訴訟進行,上開的這些行為多是以言詞為之,而我們也或多或少能夠因此大略知悉,審理的進度、方向與結果。


只是法官也是人,有自己的價值判斷與思維邏輯,而且現實上當事人再怎麼據理力爭也不能改變法官的認定與推論,不論能不能接受,無法恣意本來就是法治的內函之一,只是當事人想要如何批評司法也不是我們所能控制的,最後僅存的方式通常也是放下,不論案件或是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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