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 擅意? 實務經驗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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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關震災捐款的議題甚囂塵上,人心的良善與人性的醜陋都會在天災地變的時候表露無遺,人力有時而窮才是比較貼近現狀的描述,遺憾的是我們只能在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緩慢的、輕微的改變。


按公益勸募條例第8條規定,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次按同法第19條規定,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又按同法第20條規定,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又該條例的前身為已經廢止的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只是兩者的內容、規範本旨大同小異,差異只在現行規定較為明確,而且強化了資訊公開透明與監督審查的相關規範。


查上開規定的本旨就是希望公益善款能夠確實的使用在勸募目的之上,只是如何分配、運用與相關執行事項,還是會有賴相關機關的專業判斷,所幸我們可以處在資訊相對透明而且能夠公開討論議題的社會環境中。


每個法律人應該都能知道,相信制度的價值應該要超過相信個人,而具體落實的方式也不外是努力構思與設計更平衡、開放、明確與彈性的制度,人的卑微與渺小就是連這麼簡單容易的事情都延續了千年之久還未竟全功,只是我們還是何其有幸能夠略盡綿薄的力量推動向上與向善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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