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消帶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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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受了一件定讞的判決,委託人特定來訊息感謝助理與自己,除了感到窩心之外,當然也對自認理所當然的結果感到平常,只是在第一審完全勝訴的情況下,通常二審也不太會有什麼太大的變化,雖然這個案子確實有一些法律爭議沒有很單純,而且個案事實也相對複雜。


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內容... 又民法對於定有期限之僱傭契約,雖未限制或禁止對於受僱人任意終止契約之違約金約定,然為保障受僱人離職之自由權、平衡僱用人與受僱人之權益,其約定須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亦即僱用人須有據以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且所定期限未逾合理範圍,例如僱用人因提供費用為受僱人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為使受僱人於一定期限內服勞務而提供合理補償,進而有期待受僱人於一定期限內服勞務之必要,且所定期限,相較於培訓之期間及成本或補償之額度及範圍,未逾合理範圍,始無違公平原則。... 再審酌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被上訴人僅須符合「中途解約」之要件,即應給付上訴人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未排除被上訴人遇有非因其過失所生重大事由而得終止契約之情形,已有違民法第489條規定之精神,何況上訴人並未主張其係因提供費用為被上訴人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為使被上訴人於1年內服勞務而提供合理補償,進而有期待被上訴人於1年內服勞務之必要,自難認系爭契約第6條關於違約金之約定符合保障上訴人預期利益之必要性,故按其情形,堪認其約定顯失公平。


有賴本件法官的用心,發現醫師與診所的糾紛其實面向相當複雜,也能在第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提出嶄新的理由,雖然也是我在第一審強力主張的看法,只是在有利與滿意的結果之下,圓滿落幕的喜悅通常只會存在短短幾秒鐘就是了。


只是對方診所不惜花費大量時間、成本,尋覓資深專業的同行前輩來爭訟,不免讓人感到無言與無謂,當然每個律師幫助各自的委託人本來就天經地義,只是在塵埃落定的當下總是可以推敲出當時的判斷與建議是否仍有改進檢討的空間。


在不間斷的修正下,自己的判斷與意見也是緩慢的進步,從而可以更細緻、準確的預判案件的進行與方向,只是不見得每次的預期都會完全準確,當然也不可能每次都是往好的方向,而且很多時候是一開始就往不利的方向進行,我們能做的也常常是在減少損失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