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敗論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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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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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蘇奕全律師
這幾天總算讓一個自首的案件告一個段落,其中不乏出現一些小插曲,只是在自己的經驗與專業下,讓自己的委託人暫時有驚無險的平安,當然過程中委託人是嚇得要死,然後我應該是累的要死。
按我國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雖然在現行法規定是法官有裁量的權限,但是通常還是會給予自首者相對輕的處遇,畢竟這樣的情況除了不多見,也代表被告確實有悔改的意思,自然與一般的案件有所區別。
只是在自首後,卻有員警向委託人與我表示檢方已經核發拘票,導致我帶著委託人自行到地檢署說明,而在釐清相關事實之後,自己不禁想到過往在學校裡曾經聽聞有師長說到拘票、搜索票等令狀濫發的現象,而自己在開始執業之後也不斷的以身試法去體會驗證,只是畢竟才疏學淺、經驗不足加上沒什麼目標志向,自然也是提不出什麼改進改善的意見就是。
按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而在已經先為自首的情況,理論上就不太可能發生上述的可能,只是不知何以故這樣的情況還是發生,導致自己必須假日跑到人聲鼎沸的地檢署,再次勞煩檢察官就是。
當然也向警察單位反應,然而他們的回應也當然會是官方的依法辦理,只是每每遇到這樣的案件,我自己不禁會想著,要做到形式上合法當然不會太過困難,只是在法律的邊線之間,是否能夠完全排除很多人為有心的操控? 不過就算心裡再怎麼卑鄙與邪惡,反正專注在行為上,永遠都會是最後底線,所以我也曾經遇過一些執法人員似乎有所圖謀,只是我還是可以友善、禮貌、溫和與堅定的告訴他們,不要亂來。
只是法律規定有時在解釋上與運作上都會有空間,這也會讓執法者有時仍會有法律責任,此觀日前新聞內容可以知悉(查緝車手遭起訴 新北警力挺執勤同仁),只是我們已經沒有太多時間、精力去細究、探討過程,多數人只會在意結果,而且往往都只會看到自己可以接受的結果,然後只要結果不如預期,通常就是咒罵別人、檢討法律,而似乎都不會想到,自己也是事件的因素之一,只是反思反省可能太過耗費大腦與能量,所以不會是優先的選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