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不成就回家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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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又收到一件假性財產犯罪的結果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340號不起訴處分書,這種已經做到疲乏、倦怠與無味的案子,其實沒有在分什麼年前年後,反正每天都會發生,司空見慣。

 

有關這樣的案子,實務上已經有歸納出約略的類型,此可上網參閱法務部的網站資料即可察知:

 

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認定參考標準

 

一、積欠借款案件

(一)被告尚無資力清償,或借貸後清償能力發生意外變化

1.被告未否認債務;或

2.被告與告訴人間前有借貸事實,已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

(二)告訴人有收取利息事實

(三)告訴人與被告間存有親友或其他信賴關係;或

(四)告訴人事前可預知風險。

 

二、積欠貨款(票款)案件

(一)被告與告訴人間原有正常業務往來

1.事後被告支付能力突生負面變化;或

2.下游買受人未付款,致影響被告整體支付能力。

(二)被告有拒絕付款之相當事由

1.被告主張貨物有瑕疵;或

2.被告有其他正當抗辯理由

 

三、積欠服勞務、承作工程款項案件

(一)被告與告訴人間曾有業務往來,支付情形正常

1.事後支付能力突生負面變化;或

2.上游債務人(上游承包商)未付款,致影響其整體支付能力。

(二)被告有拒絕付款之相當事由

1.被告主張勞務或工程有瑕疵;或

2.被告有其他正當抗辯理由

 

四、未付租金案件(含汽車及不動產出租案件)

(一)被告前有租用事實,支付情形正常,租用後支付能力生負面變化。

(二)被告已返還租賃物

(三)被告有拒絕支付租金之正當事由。

 

五、餐飲娛樂場所消費欠帳案件

(一)被告曾有消費紀錄,清償情形正常;事後清償能力發生負面變化。

(二)被告有拒絕付款之相當事由

(三)告訴人事前可預知風險(例如:收取未經徵信之票據)

 

六、使用信用卡簽帳案件

(一)被告以真實身份及財產資料申請信用卡

1.單純刷卡消費未繳款;或

2.刷卡超過信用額度,非惡意密集刷卡所致

(二)告訴人核發信用卡前未確實行徵信程序,可預知被告不付款之風險。

(三)告訴人已知被告有未付款事實,仍未停卡,因而續有損失。

 

七、民間合會倒會或不付會款案件

(一)會首告會員(非冒標)

1.被告前此繳款情形正常,其後財務狀況發生負面變化;或

2.被告有拒繳會款之正當事由

(二)會員告會首(未能給付標款予得標人)(未冒標)

1.被告未冒標,得標後財務狀況發生負面變化,有正當理由;且

2.被告未走避,有清償意願並提出合理清償計畫,或已為部分或全部之清償。

 

八、未履行和解條件案件

(一)告未以和解約定獲取財物或利益;或

(二)和解成立後,被告之支付能力發生負面變化,致未能履行和解條件。

 

九、瑕疵給付案件(含房屋買賣及其他貨品交易案件)

(一)瑕疵非被告事前所知

(二)瑕疵之存在不足以妨害契約目的或重要事項之達成

(三)被告未隱匿標的物有瑕疵之事實

 

十、合夥或投資損失案件

(一)被告就合資業務之會計帳冊無不實記載情事

(二)合資事業經營虧損,有適當之合法證明,已通知告訴人

(三)被告於合資開始進行之後,因其他事由,清償能力發生負面變化,已通知告訴人。

(四)告訴人未履行合資契約所定應履行之給付義務

 

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這樣的循環如同每年過年般,新舊交替、日夜往返、繼往開來與承先啟後,錢永遠都會是人世的問題,除非有一天人拋棄了生物外殼,不再受限於時間、空間、情緒與思緒,只是到了那一天,人還是否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