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算哪門子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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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收受一件不起訴處分書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886號,而內容是有關營業秘密的案件,也許乍聽之下應該會是什麼複雜困難的案件,但是實際上這樣的案子在我國都算簡單、輕微的。


又該不起訴處分書中有引用下列法律意見:... 按刑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必須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故所洩漏者,須為「工商秘密」,始足當之。......而所謂「工商秘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參佐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稱營業祕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祕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之規定,可知刑法上所謂工商秘密應與營業秘密法上所稱營業秘密同視,即不論「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均應具有非周知性(非顯而易知性、新穎性)、經濟價值性與秘密性三個要件;......倘不具此三要件,即非秘密,縱有洩露,亦不能以違反刑法第317 條洩露工商秘密罪相繩,故是否工商秘密,非僅由營業人主觀上認為秘密為斷,仍須在客觀上有一定之私密性,非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始足當之。...


而我國很多民眾都會以為只要存有執業或營業的關係,就能包山包海的認定營業上的秘密,無奈的是案件進行中檢察官已經有所暗示告訴人上開法律意見,只是告訴人一意孤行,也沒有律師協助,我就開開心心的與委託人在旁看著如同按照劇本的演出。


畢竟我實在不知道網路上的截圖、網路上可以搜尋的到的客戶的通訊處住址等到底是有多麼的秘密?至於告訴人開始侃侃而談自己生意多麼成功、事業多麼龐大等,我就開始放空了,如同筆錄上也只有記載,被告所為造成本公司重大損失。


記得有些朋友對於一些無理取鬧的相對人在打贏之後,總想著去好好挑釁一番,只是我都會淡淡的說何必讓別人的愚蠢造成心裡的起伏,與其報復或寬恕,我們能做的就是專注在自己喜歡、開心、愉悅與珍惜的人、事、物身上比較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