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不兇,人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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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一件不起訴處分書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958號,案例事實其實也是很單純,不外就是起因為房屋買賣糾紛,然後在爭執到底有沒有告知是否兇宅的事實。


這種案件其實本質上都是民事糾紛,只是這種假性財產犯罪通常還是會有人嘗試利用刑事程序給對方施壓,所幸自己的委託人能夠完全相信我,所以終究是贏得了這場自己預料中,但是委託人喜出望外的戰役。


不可諱言的是對方律師也是相當認真仔細的蒐集了詳細的物證人證,想要影響檢察官盡量起訴我方委託人,只是本於案件性質的關係,很多時候並不是提供證據給地檢署就必然可以起訴,遑論對方連新聞媒體的管道都用上了,想必當然是志在必得,只是現實結果不一定會盡如人意。


然後因為中間有不同檢察官在訊問,讓我方的委託人感到龐大的壓力,當然也可能是她自己本身沒有相關的經驗,所以一直以為自己會被起訴,只是在看到結果前的千言萬語,都不上今天看到結果來的有效就是。


而且過程中,我方頻頻反應對方律師從一開始就霸氣十足,感覺相當兇狠,當然我是很清楚多數同行為了讓人感到絕對的信心,自然都會盡量展現嚴肅與尖銳的一面,只是案件通常的結果,我們多少都能預測,無奈的是這就是工作,總是必須在結果出來之前盡量保持。


自己可能隨性輕鬆習慣了,而且我認為好整以暇的方式,除了可以減輕委託人的焦慮感之外,也能讓自己不會想東想西,專注在重要的證據與陳述上,因此不少委託人常常會問為什麼我看起來這麼處之淡然。


但是真相其實是板著臉孔一直說嚴肅的話實在太過累人,如果可以輕鬆一點處理案件,也許能讓我們性質上苦悶憂愁的工作,增加一點潤滑,從而讓自己可以持續比較久一點的時間而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