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私用,總是要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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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協助的一個案件總算是有好的結果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887號起訴書,也因為這個案子我算是一開始就協助委託人處開始進行,歷時也約略過了兩年有餘,在多數人已經感覺遲來的正義似乎不會到來的時候,承辦的檢察官還是給予大家一點希望的曙光。


按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這條第二項的條文是針對不動產的規定,只是實務上成立的案件不算多數,所以這件相對人被起訴這一條也是在我的經驗中算是少見,不過在事實的認定上原檢察官合法妥適的判斷也讓我方感到大快人心。

 

這樣類型的案件通常發生在公共設施被私人占用的情形,而很多社區大樓都或多或少有相關的情形,只是本案的被告已經不是心存僥倖的程度,根本就是大搖大擺毫不遮掩的違法占用。


被告甚至還將違法占用的建物出租給他人坐收租金利益,時間點更是從民國96年開始,本案的委託人們雖然是少數的住戶,但是對於他們的勇於發聲與為正義的付出與行動,讓我感受到世代的改變,我們終究需要破除鄉愿與隱瞞的醜陋心態,而讓周遭盡量回歸合法與公平合理的目標方為正辦。


依稀記得被告或有關人等在偵查庭與法庭的時候大放厥詞,不論什麼問題都是一句為了社區的和諧想要一語帶過,而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仍舊死鴨子嘴硬的回應,甚至在出庭後與平常對我方委託人疾言厲色,酸言酸語,甚至聯合其他不明究理的住戶來攻擊、抹黑我方委託人等,時至今日終於正義得以伸張,惡人終究需要付出代價。


雖然被告人等也是年事已高,但是我們終究可以知道,一個人是否會獲得尊敬,是否值得禮遇,是否得到良好的評價,是取決於自身的知識、禮貌、人品人格與思維態度,而不會只是因為他的年紀而已,甚至也有所謂的:老而不死謂之賊的警惕,剛好本案的被告應該就是某些程度上符合這樣的形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