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子或裡子,總得選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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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一件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6號刑事判決,內容與案例事實是簡單的傷害案件,因為雙方達成和解且告訴人撤告,所以依法是不受理判決,只是每次都會遇到結案後,委託人不甘心、不服氣與不開心的表達,對司法與對相對人的仇怨與憎恨,畢竟他們在沒有刑責的壓力後,就回復了內心自由的表達空間。


這個案件也是起因於家庭糾紛,然後在口角與推擠中所發生的案件,然而在實務運作上如果有當天的驗傷證明,加上其他能佐證有接觸的證據,通常提告傷害罪被起訴與被判刑的機會是相當高的,加上本案有錄音影的畫面,所以在審理中經過法官的曉諭,我的委託人在沒有付出任何和解金的情況下讓對方撤告,已經屬於相對好運,只是每個當事人還是難免會認為沒有達到心裡面的終極目標,就是無法滿足。


自己也已經完全習慣結案之後就不會太過在意委託人非法律上的觀感,尤其是他們對法院的評價,反正只要不是全贏或是按照他們的意思就是司法不公、就是法官偏頗、就是檢察官有偏見,這樣的態度如果無法慢慢的從法治教育開始改變,所有跟法律有關的人事物當然是不可能改變的。


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其實就是進入大量的計算,我們必須著眼在現實的利益衡量中,趨吉避凶,將利益最大化與將損害最小化,除此之外,面子、感情、態度等形而上的精神層面我們不會考量,我們也必然會建議委託人在現實沒有不利益也不違法的情況下,做一些違反心裡真正意欲,但是可能可以換取有利條件的行為。


如果委託人願意聽取律師的建議當然很好,但是如何讓自己心裡放下就不會是律師的工作了,總是有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錯,而判決的結果也必須要依照自己的想法,然後事實上又不是如此的時候,我們就會是第一線的承受者,而這樣的工作與壓力自然不會是承審的檢察官與法官所能體會,因為他們跟這些委託人意外的相似,不須要聽人說話。


多數人當然還是可以兩利權其重,兩害選其輕,但是少數人往往存在著我全都要的偏激心態,時至今日我也很能習慣在委託人意欲與實務經驗的面向中遊走,而能產生出一個近乎全部利益的平衡點,而本於這樣的判斷後,我其實也不太會在意其他人的想法了。


人生的重點往往在於選擇,只是時間久了我們終究會發現,選擇的累積才會是影響人生的關鍵,想深一點看來,其實一次的不滿意、不愉快與不開心根本無足輕重,只要往前放下,總是會有選對選好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