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惡沒有距離,與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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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可能是人與生俱來的天性,無法抹滅,我們也都有可能會做出一樣的事情,假設我們也遇到一樣的場景,只是在法律的思維裡,暴力是被禁止的,無庸置疑。


只是探究每個個案的初始,也許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順序就會有所調整,不過在每個人都忙碌疲倦的前提下,我們都只想趕快解決別人,然後花時間、精神在自己身上,所以我們都一樣,只是運氣不一樣罷了。


整部六法唯一死刑的鄉民論述,其實反應出多數人的心態,也許他們單純善良,卻也同時無知顢頇,因為真正的癥結點在於多數人不會思考、沒有目標與方向,只想好逸惡勞的自掃門前雪,用一成不變的方式遠害趨利。


如同自己執業遇到的人,只有少數人會同時看到結果與過程,不然都是回歸成敗論英雄的結果論,官司打贏就是天理昭彰,官司打輸就是律師兩光,也許很多同行還是很難認同這樣的心態,但也不得不接受就是了。


依稀記得在學校有討論所謂的修復性司法的理念,但是實務工作久了之後,自己的認知是沒有人想要修復,他們只想要報復,而且是希望對方慘絕人寰,家破人亡的那種,只是礙於現實的條件,所以在行為上有所節制。


從自私自利的角度出發,每個人都是壞人,從愛屋及烏的面向觀察,每個人都是好人,所以善惡的二分法是不可能精確描述多元、複雜的社會現象,但是我們往往都是希望簡單、明快的處理我們不喜歡、不想要的事情,不問原因,這樣看起來就是壞人的模組吧!


所以與其去區分人的善惡,不如每個人都專注自己,檢視自己的內心,朝自己想要的、喜歡的方向前進就好,而這樣惡的思維如果變成多數,是不是原本的惡就因為量變導致質變,從而變成多數的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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