畏罪情虛? 別來干擾? 警察可不可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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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發生一件因警察盤查所生的新聞,這個古老的爭點,法律人都應該知道的釋字第535號,摘要內容如下...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之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方式,諸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及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之保護等,尚不能逕予檢查、盤查。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歷經了這麼長的時間,人對於自由的解讀似乎沒有太大的共識,而通常自由核心的概念,應該是所謂的消極自由,並不是積極的去做什麼的自由,而是消極的免於干擾的自由,上開釋字不外也是表彰欲確立這樣的價值而已。


無奈的是我國目前即使是法律人,也未必多能認同這樣的價值取捨,也許配合一下不會死,節省時間,避免衝突,但不去深入思考這樣的價值取捨,法學的進步,我認為極其有限。


不可諱言我被盤查的時候,也是屬於配合一下不會死的類型,但當警察看到律師證的時候,通常都會出現尷尬的微笑,或許不要相互為難,可能更是現代社會妥當折衷的作法。


當然這樣的事件都會是很好的教材,不以身試法,不知法之嚴苛,不以身犯險,不知險之危害,每個社會案件,都很適合這樣的學習,真正接地氣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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