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與彈劾,民主下的政治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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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二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於110年10月23日進行,總投票人數為294,976人,最終結果為同意票77,899票,不同意票73,433票,投票率51.72%,並因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達臺中市第二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73,744數,所以陳柏惟罷免案通過,並於10月28日正式解職,四年內不得再次參選立委,是臺灣第一位被罷免成功的立法委員。


而罷免在法律上的意涵是什麼呢?與另外為人所知的「彈劾」差異又在哪裡?以下待筆者說明。

 

「罷免與彈劾」


所謂罷免是指選民得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認為經選舉出之公職人員因故而不適任現有職位應下台負責,作為「政治責任」追究的展現,不必有違法事由;然而彈劾則是指,公職人員有違法失職的狀況,因此無法繼續擔任現有職務,透過相關機關提出彈劾控訴,作為「法律責任」追究的展現。


罷免方式主要規範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以下,彈劾則屬於監察院的職權,由監察委員行使,通常討論此二者的差異在於針對「總統」,而立法委員、議員依照大法官會議第14號解釋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所以無法彈劾。

 

「選罷法的修正」


而本件罷免案網路上討論沸沸揚揚,主要是因臺灣選罷法針對罷免部分,曾經歷過一次重大的修正,在105年選罷法修法之前,罷免門檻規定為「2%選民提案+30天內完成13%選民連署,經投票率達50%、同意票超過50%,且罷免期間不得宣傳」,門檻之高,使得過去罷免進行有極大現實上的困難,而在105年修法後,則變更為「1%選民提案+60天內完成10%選民連署,簡單多數決,但同意票數總數須達總選舉人25%」。


此番修正使得罷免門檻大幅下降,自105年修法迄今,較受矚目的罷免案見諸如立委黃國昌(通過)、高雄市長韓國瑜(通過)、桃園市議員王浩宇(通過)、高雄市議員黃捷(不通過)、及本次立法委員陳柏惟,均是罷免門檻及大幅度下修的成果展現。

 

而自110年10月23日過後亦不乏有選罷法就罷免部分是否門檻過低、應有再修正必要的討論,以避免利用現行罷免案低門檻(以屏東縣南州鄉壽元村長陳明倫為例,因全村僅有1033人,所以只要11人就可以提案罷免,該案最終於277同意罷免票下罷免成功)進行情緒動員,不利民主政治。


而筆者認為,罷免本身屬於民主下政治責任的展現,也就是說選民既可藉由投票同意使該名人員上任,自有相關藉由投票展現民意使其下台之方式,所謂政治責任有別於法律責任,並不需要相關違法失職的情事,而是反映民意的手段之一,惟在修法上仍應謹慎評估,民意代表象徵特定民意,且在臺灣法制下享有言論免責權,如罷免門檻過低確實可能造成言論免責權的初衷(確保民意代表充分表達意見、避免遭政府機關干涉等)盡失,亦會造成相關人員罷免、補選不斷之不穩定政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