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蒐集、轉貼文章是言論自由或妨礙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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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名譽的案件於我國實務上十分常見,所謂妨礙名譽,依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之見解:


只要使得社會上對於某人的評價有所貶損,無論行為人是否故意或過失,皆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並且,不必要廣為社會上多數人所知,只要散播特定言論而使第三人知悉,就可能構成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即可依據民法184條1項前段、195條規定,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回復名譽。


在社群媒體發達的現代社會,流言蜚語傳遞的速度更快、更猛,也更容易造成許多當事人的傷害。社群媒體最方便的工具便是轉貼、轉傳,一則八卦消息、一張清涼照片、一段曖昧影片,只需要幾秒鐘的時間,手指頭一點一滑,便能夠猶如病毒蔓延搬傳播到社會上。


此時,除了作為源頭而散播這些資訊的行為人之外,這些蒐集八卦消息、協助轉傳的鄉民網友是否也算是「妨礙名譽」呢?


最近有一個相當有意思的判決值得關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該案件中,被告將兩則涉犯公然猥褻之貼文與原告的其他貼文一併蒐集、彙整於PTT網站的台大板精華區內,供網友點選。讓網友產生誤解,認為原告與該公然猥褻案件有關連,進而指摘原告為台大變態。


也就是說,本案的爭點在於:被告將原告的文章蒐集、並列兩則涉犯公然猥褻之貼文,讓網友產生臆測,進而誣指被告有公然猥褻之行為,此是否已經屬於「妨礙名譽」?


該判決指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網路使用者收集、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將之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人點選,即使沒有以直接轉述的形態為之,但該行為已經能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則倘該言論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該網路使用者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以此而言,該判決認為雖然被告只是蒐集、轉貼文章,但這些文章的內容拼湊之後,已經足以達成「傷害名譽」時,當然也可以構成妨礙名譽。


回到本文的提問:是否意味著廣大的網友,只要是轉貼不實的消息就會吃上妨礙名譽的官司? 本文認為難以一概而論。


首先,在社群媒體的轉貼行為中,本文認為可以先區分成兩類人:


1. 率先蒐集文章、轉貼文章的源頭:這類行為人「率先」著手蒐集資料、轉貼文章、製作「懶人包」,是讓被害人被廣大網友臆測、與傷害名譽的「源頭」。


2. 見到源頭所製作的懶人包或文章彙整,進而「按讚、轉貼、分享」的行為人:這類人就好比「看戲的鄉民」,未必蓄意要中傷被害人。


在該判決中,僅認為第一類型的行為人(源頭)應有構成妨礙名譽之可能,但並未兼及論述第二類的「鄉民」是否也一併適用此法理,未來的發展仍有待觀察。


妨礙名譽的案件與言論自由之間有著本質上的緊張關係,如果過於放寬保護個人名譽,那麼針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或是私人之間的諷刺,都可能吃上妨礙名譽的官司,如此動輒得咎、並非妥當;


另一方面來說,倘若言論自由至上,則流言蜚語殺死人的案例歷歷在目,從知名女星的輕生案件、到學校或職場中的網路霸凌,都讓人膽戰心驚,如果過於從嚴解釋,則使得霸凌可以輕易躲入言論自由中,亦非社會之福。該如何權衡兩者之間的利害關係,絕非易事,但很高興最高法院這幾年一直嘗試發展新的論述,勇敢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