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與精神慰撫金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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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從以前到現在,總是與寵物維持一種特別的信賴關係,無論狗派、貓派,甚至近代出現了寵物豬、烏龜等等,透過陪伴感受彼此的存在,儘管言語不同卻總覺得可以互相理解,這即是人類與寵物的羈絆。

 

近日收到讀者來信詢問:「律師,我的寵物被人害死了,我該怎麼辦?」,不禁使筆者想起今年中的一個有趣的判決,寵物死亡的話,可以要求精神慰撫金嗎?

 

「民事法律的侵權行為」


民事訴訟處理私人間的法律關係,本件屬於侵權行為則圍繞於兩大問題:「請求權基礎」及「損害」是什麼?前者是向法院說明依據何法律規定,可以向對方要求做什麼事情,如果主張錯誤,就是駁回;後者則是說明自己損害的內容,要求對方回復原狀,如果無法回復,則以金錢補償。


又損害略分為兩種:財產損害(損害為自身財產,如醫藥費等)、非財產損害(損害非自身財產,如精神痛苦之精神慰撫金等)。而寵物因為侵權行為而死亡的案件,因為動物是「物」,屬於人民的財產,所以可以認為是侵害所有人(飼主)對於物(寵物)的所有權,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但包括精神慰撫金嗎?。

 

「精神慰撫金怎麼要?」


侵權行為成立後,財產損害部分可以透過證明損害與對方行為的因果關係、損害的內容,要求對方賠償。


然而非財產損害就沒那麼容易了,民法第194條及第195條規定了兩種情形可以請求:

1.被害人死亡,一定關係之親屬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

2.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


本件寵物侵權死亡能否要求精神慰撫金,法院看法過去、近來不一樣,過去法院判決 主要認為,動物屬於「物」,即「財產權」,所以並非屬於侵害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的情形,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近來法院判決則有不同的看法,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外,此想法更早已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出現,106年法院認為動物可以分為經濟性動物、寵物,後者具有陪伴功能,具有類似伴侶之關係,因此在欠缺法律依據的狀況下,類推適用相關規定賠償精神慰撫金;而109年判決亦持類似見解,肯定飼主與寵物之間的情感密切關係,有別於人類與動物之財產權關係,而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是以當寵物因他人侵權行為死亡時,飼主如受相當程度之精神上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應為有理由。

 

「結語」


筆者認為近年判決就寵物死亡是否能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見解確實有趣,然而近年判決所主張之近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實為模糊的概念,因此容易淪於主觀想法,而無法透過客觀事實證明,又如果寵物可以適用,那麼為何男(女)朋友不行呢?而其他的寵物、父母的遺物、初戀情人的情書、自已從小蓋到大的小被被是否都可以一併擴張呢?


站在法律學的角度,筆者認為不應如此擴大適用範圍,此舉不僅易使判決預見性下降,更有過度干預私法關係之虞,然而,自訴訟角度而言,此判決見解確實提供了另一種為飼主爭取精神慰撫金之方式,可供毛爸毛媽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