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戰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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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收到一張不起訴處分書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7401號,內容也是有關假性財產犯罪,而委託人與告訴人原本是合夥事業,只是後來理念、現實與其他種種因素導致對簿公堂,然後在纏訟年餘後總算暫時塵埃落定,雖然委託人有點無法吞忍被控告刑事的情事,只是對我而言就是將來再說吧!


訴訟必然有輸贏成敗,滿意與否,只是我們的專業某些程度必須要抽離,否則沒有辦法在客觀的立場給予精準的意見,當然對律師來說,想贏是一定的,而且這樣的欲望也當然是強烈。


不過訴訟的結果是不是當然有助於達成委託人的需求就不可一概而論,民事打贏但執行無效果的案件在實務上屢見不鮮,以刑逼民然後不會起訴的情況應該也是地檢署的家常便飯,訴訟的進行與結果往往不會是委託人的最終目的,而只是手段。


誠如古代國家發動戰爭一樣,有自身的目的與需求,在精算與評估之後,才會考量是否進行,只是現在已經不允許用這種方式而已,然而這樣的精神與模式似乎是根深柢固的人性,綿延不絕。


所以我們的執業必須很快的學習看淡到看破,鬥爭的起承轉合,深入的分析與察覺衝突的原因,計算成敗的或然率,最後要加上一點點冷酷無情的執行,日復一日,也很快的我們都可以駕輕就熟,談笑風生。


自己的小心得不外也就是專注在不如意的案件上尋求原因,因為意料中的現實不會產生任何改變的機會,有趣的是人往往會高估自己的能力與影響,從而會被蒙蔽在好運與成就之中,所幸自己都會因緣巧合的遭遇,稍微與認知有差異的情況,然後也都在第一時間校準修正,起碼是用自己的標準與認知。


人力有時而窮,神機妙算仍舊有極限與極致,盡心盡力然後要忘懷結果,這種超凡入聖的要求其實相當違反人性,只是在自己年歲漸長之後往往可以發現,說的人多但是做的人少,而且做的人往往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