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刪了什麼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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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結束了一件,似乎已經久遠到自己也忘記的案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429號不起訴處分書,案件事實也是簡單的,前公司認為離職員工刪除公司檔案,所衍生出的糾紛而已。


按刑法第359條規定,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只是要構成本章的犯罪,在舉證上往往需要律師或相關技術人員的協助,否則即使是公司經營者,也未必會是精熟電腦的操作,遑論很多的電腦專業知識,ㄧ定是遠遠超過我們一般工作使用的範疇。


只是告訴人始終沒有辦法具體特定我的委託人刪除了什麼檔案,不斷的重覆說因為刪除的檔案導致有多嚴重的損失,因此在第一次溝通的時候,我也幾乎已經預見了結果,不過法治教育對造是別人的任務,我們通常只需要幫委託人教訓別人為已足。


而湊巧的是,對方找的律師的事務所又離自己的事務所只有幾層樓之遠,總是會不禁想如果他發現原來兩邊律師離這麼近不知是何感覺?不過看在他一開始咄咄逼人,口出惡言以及滿嘴幹話的不好觀感下,我也不會去多作關心了。


而自己接觸到很多人,往往頂著自然直率的高帽子,卻常常陰險狡詐的造勢設局,等同於威脅利誘的占他人便宜,只是很多這樣的人都是只有小聰明,而且短視近利,在自己日積月累的經驗下,總是可以明白、清楚、平淡與堅定的告訴他們:有話直說,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


委託人自己似乎也差不多忘記了這個案子,只是如今塵埃落定當然也是相當開心,而這時候突然想到對方應該很不開心,只是本於溫和寬厚,自己是不會去刻意公佈不利的結果,就讓他自己好好生生悶氣囉!反正他的水準,應該也就是罵罵司法不公就是。